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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號
《廈門市建筑外裝飾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劉克清市長
2012 年 12 月 24 日
廈門市建筑外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外裝飾管理,維護人身、財產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建筑外墻裝飾裝修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外裝飾活動,是指裝飾材料的使用、外立面的處理以及使用裝飾材料使建筑物滿足一定的環境景觀和使用要求。 添加各種設備、設施和配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外墻,包括建筑外墻、外門、窗、陽臺等外圍防護面及附屬建筑構件。
第四條 建筑外立面裝飾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外墻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管理權限內負責建筑外裝飾工程的監督管理。
規劃、市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外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建筑外裝飾采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規劃、建設、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等有關規定和標準。妥善處理排水、交通、照明等相鄰關系,且不得損害相鄰權利人的權利。 合法利益。
第八條 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滿足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的必要內容和需要。 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隨意增加原設計以外影響建筑外觀、周圍環境、顯著增加荷載和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第九條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筑外裝飾風格、色彩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范圍。
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對建筑物外部裝修材料的選用、施工工藝以及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設置進行審查。 不按照本規定進行設計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批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筑外裝飾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監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時,應當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載明相關情況。 監督內容。
不按照本規定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筑外墻維護管理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清潔、維護建筑外墻,及時檢查、更換有保質期的材料、飾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外墻進行裝飾。 新增設備設施應及時加固或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建筑物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委托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
前款所稱建筑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建筑物及建筑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所有者、使用人。
第十二條 本市遇到重大慶典、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美化城市環境的,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重要區域的建筑外墻清洗、粉刷工作。
第三章 建筑外墻裝飾
第十三條 建筑外墻裝飾應當采用安全、環保、低反射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脫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 鼓勵使用高耐候性、高耐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第十四條 采用石材飾面板作為建筑外墻飾面材料的,鼓勵采用干掛施工工藝,限制使用水泥砂漿現場粘貼石材飾面板。 現場確需使用水泥砂漿粘貼石材飾面板時,應采取可靠的預埋措施,石材飾面板墻體距地面高度不得超過3米。
第十五條 建筑外墻距地面高度超過24米的區域,不得使用粘貼飾面磚(板)。
當建筑物外墻距地面高度不超過24米的區域粘貼貼面磚(板),并且粘貼的貼面磚(板)下方有出入口、通道或人員活動區域時,應設置挑檐、吊頂等遮擋防護設施或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
設置的挑檐、吊頂等屏蔽防護設施應超出墻體不少于1.2米,并具有承受上方墜落物體沖擊的強度; 無法設置屏蔽、防護設施的,外墻飾面磚(板)相應部位的施工工藝應設計防止脫落。
第四章 建筑幕墻及外門窗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幕墻,包括玻璃幕墻、金屬幕墻、石材幕墻、人造板幕墻、復合板幕墻等及其組合幕墻。
第十七條 幕墻建筑應當結合建筑布局,設置挑檐、吊頂等遮擋防護設施或者周圍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 建筑幕墻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員活動場所的,應當設置屏蔽防護設施,其伸出墻體的長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承受沖擊力的強度。從上方墜落物體的影響。
第十八條 采用建筑幕墻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幕墻使用說明書; 銷售幕墻建筑物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幕墻使用說明書。
建筑幕墻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建筑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壽命、施工單位的保修義務、日常檢查、維護保養要求、使用注意事項等。
第十九條 使用幕墻的建筑,建筑外立面維護管理負責人應當按照建筑幕墻使用說明書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條 商業中心、交通樞紐、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館、臨街建筑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二層以上需要使用玻璃幕墻的,必須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墜落措施。措施。
如果玻璃幕墻采用鋼化玻璃等易爆玻璃,應采取粘貼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墻、金屬幕墻,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的,應當使用低輻射鍍膜玻璃、非拋光金屬板,不得使用鏡面玻璃、拋光金屬板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的外門窗應當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固定節點應當滿足風荷載、地震荷載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第五章 附加設備和附加設施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附加設備,包括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空氣能設備以及附加于建筑立面的其他設備; 附加設施是指安裝在建筑物外立面上用于密封、防盜、防護、干燥、遮陽、陳設裝飾品、安裝附加設備等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增設設備、設施應當便于安裝、清潔、維護和局部更換,與建筑物連接可靠,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有關市容和環境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增設設備、設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出入口、走廊、樓梯等建筑物公用部分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救援的通道。
道路兩側、公共通道和公共活動場所周圍建筑物外立面設置附加設施的,附加設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二十六條 附加設施的安裝表面應當堅固、堅固,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如果安裝面強度不符合要求,應采取相應的加固、支撐或減震措施。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新建公共建筑不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應當統一設計、配備專門用于安裝空調設備的座板(以下簡稱空調設備座板)和空調設備。空調冷凝水排水管或接受空調冷凝水。 水陽臺排水系統(以下統稱空調冷凝水排水管)。
空調機組底板的數量和尺寸應與房間數量和房屋面積相匹配。
第二十八條 統一設置空調設備位置的,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安裝空調設備。
若已安裝空調冷凝水排水管,則應將空調冷凝水排入空調冷凝水排水管。 空調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臨街建筑物外墻或者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條 新建建筑采用太陽能、空氣能等附加設備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設計并標注附加設備的安裝位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
設計和設置附加設備位置時,應考慮設備的安裝、維護、通風、排水等,以及其對建筑物外觀和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條 建筑物外立面需要安裝防盜保護設施的,不得安裝在建筑物外墻以外,并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新建高層建筑廈門裝飾裝修網,臨街陽臺應當設計為封閉式。
既有建筑裝修時需要封閉陽臺的廈門裝飾裝修網,不得設置超出欄桿(桿)。
第三十二條 城市主次干道、主干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設置空調設備、防盜防護設施等附加設備、附加設施、封閉陽臺等的具體要求符合全市城市容貌標準。 建筑物外立面增設設備、設施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建筑物外立面裝飾。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定或者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定應當對空調設備、防盜保護設施等附加設備的安裝作出統一規定。 ,并關閉陽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制定管理規定示范文本和暫行管理規定,其中包括建筑外立面裝修裝飾的具體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監督有關管理規定和暫行管理規定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四條 陽臺、露臺、室外走廊等使用玻璃欄桿的,應當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破裂、脫落的措施; 不得采用直接以玻璃為主要受力構件的夾式懸臂玻璃欄桿。 面板和外部玻璃面板。
第三十五條 原設計有花槽、花架等專用設施的陽臺、外窗臺上放置花盆等裝飾品的,應當注意安全、排水等問題; 無專用設施的陽臺欄桿、外窗臺不得設置。 花盆和其他配件放置在外面。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外立面管道、柜體應當保持清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標志性建筑、重要區域建筑以及其他對城市夜景影響較大的建筑的夜景照明應當與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安裝在建筑物外部的大型照明燈具應符合美觀、潔凈、環保的要求,并應設有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防護措施,保證安裝牢固和安全。安全使用。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中使用粘貼面磚(板)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七條規定,未設計屏蔽、防護設施或者未設計緩沖區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向建設單位移交建筑幕墻使用說明書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設計單位未對增設設備的安裝位置和配套設施進行設計的。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建筑立面增設設備、設施的業主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市容標準裝修建筑外立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立面增設設備、附加設施的業主或者使用人違反建筑立面裝修有關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制止,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報告。執法部門及時查處。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建筑、歷史風貌建筑、古建筑外墻裝飾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軍事工程、保密設施工程以及自建農房等建筑物外墻的裝飾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的決定》修改。 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關于修改市政府部分規定的規定》。《廈門市建筑外墻裝飾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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