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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2月26日部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王光燾部長
2002 年 3 月 5 日
住宅室內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建設部2002年3月5日第110號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定的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室內裝飾管理廈門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保證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并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修,是指住宅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統稱裝修者)在住宅驗收合格后,對住宅內部進行裝修的施工活動。 。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在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而改變建筑物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墻、混凝土墻;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結構,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縫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直接系統地傳遞至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點,包括承重墻、桿、柱、框架等。柱、扶壁、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裝飾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開啟非承重外墻門窗;
(三)拆除、改造供熱管道及設施;
(四)拆除、改造燃氣管道及設施。
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批準;構成犯罪的廈門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批準; 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增加樓層荷載的,應當將設計方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第八條 改變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進行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單位通過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第六條、第七條內容的,本辦法第8條規定,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公司負責。
第十條 裝修裝飾企業必須按照工程施工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修裝飾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使用明火或者進行焊接作業,確保安全。工人及周圍房屋和財產的安全。 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員、裝修公司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理
第十三條 裝修人員實施住宅室內裝飾工程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者在裝修住宅內部時,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明);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三)裝修、改造方案;
(四)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變更的,必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必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必須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須提供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還必須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告知裝修人員及其委托的裝修企業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裝修者在裝修住宅前應告知鄰居。
第十六條 裝修單位或者裝修單位與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物清除、處置;
(五)住宅立面設施、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及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 裝修人員、裝修企業被發現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立即停止; 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依法處理。 裝修單位或裝修公司違反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舉報裝修人員、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委托裝修公司進行裝修或者強制銷售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員不得拒絕、阻礙物業管理單位按照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對住宅室內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宅室內裝修過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影響公共利益的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投訴。
第四章 委托與承辦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的范圍內承接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者委托企業承接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單位與裝修企業應當簽訂書面住宅室內裝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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